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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一种类型,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反映了立法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刑法抗制措施的强度。环境犯罪所带来的诸多理论问题在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较为全面地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在理论乃至实践中寻找突破提供了基本前提。从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可以反观我国现行立法的得失,并由此在立法模式、罪状设计等方面确立更为合理、有效的途径。
Abstract:譹无过失,即指英美刑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公害罪是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之一,公害对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存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该罪必须有造成一部分公众受到损害的事实,至于犯意,不是该罪的必备要件。参见孙光俊:《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第94页。但是最近美国联邦及州之环保刑事立法一般以“明知”为构成要件,且通过工业界的努力,美国联邦刑法建议案已取消对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之无过失责任,而将“犯意原则”(mens rea principle)适用于各种环境犯罪。
譺参见赵秉志、王秀梅:《海峡两岸环境犯罪之比较研究》,载《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台湾刑事法杂志社编印,第22~23页。
譻譼参见卢永鸿博士论文:《环境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版,第137、142页。
譽讀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343页。
譾讁輥輥輥輦輦参见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二)》,台湾,个人发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页。
譿德国在外汇、租税法规设有处罚法人的规定,或在经济法规中设有对法人或其它团体科处罚金之明文规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经济法、保险法设有对团体处罚金之规定。参见黄家烈:《法人犯罪与组织体责任论———以公害犯罪为中心》,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蔡墩铭教授祝寿文集,台湾刑事法杂志发行1997年版,第337页。
輥参见Karl.Lackner、KristianKuehl:《德国刑法典注释》,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 1995。
輥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这一分类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輥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页。
輥輥輥参见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9~10、9~10、10页。
輥参见同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第20页。
輦参见邱瑞智著:《公害与刑事责任》,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
輦輦輦[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105、105页。
輦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輦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輦如前所述,俄罗斯的立法例并非典型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但是这里将加重条款单独提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的规定并与其他立法例比较。
輦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倾倒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根据中国刑法典第114、11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輧但第328条第3款则属于具体的危险犯。輧参见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輧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5页。
輧严格从语法上讲,第338条也是存在问题的。由于该条中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为选择关系,如果进行词语组合就会发生不搭配的现象,如“向空气中倾倒”、“向空气中处置”这样的语法错误。
輧参见拙文:《贷款诈骗犯罪之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9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时延安,阴建峰.过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之比较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3(01).
2003-02-25
200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