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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应当采取主观解释的立场,还是客观主义的立场,是刑法解释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仅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出发无法为这一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如果我们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出发,对刑法解释所要面对的含混概念进行深入考察,能够得出如下结论:(1)刑法解释只能采取主观解释的立场;(2)刑法解释应当采取主观解释的立场。
Abstract:The most basic and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that which stand should be chosen: objectivism or subjectivism. Only from the normative legal theory,the satisfactory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cannot be offered. Howev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gnitive linguistics,after examining the vague concepts which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deals with,the conclusions show that subjectivism is the only one stand that can be chosen,and subjectivism is the one that should be chosen.
1 如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陈银珠:《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客观解释论之提倡》。
2 如许发民:《论客观解释论应当缓行》,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3期;熊伟:《主观解释论之提倡》,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326如舒洪水、贾宇:《刑法解释论纲》,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4 在Croft和Cruse看来,范畴具有学习、计划、交际、经济等功能。See,Croft&Cruse:Cognitive Linguis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75.
5 王寅:《认知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6 [德]阿图尔·考夫曼著,吴从周译:《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15页。
7 [美]卡勒:《索绪尔》,张景智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
8 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9 [瑞]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7页。
10 Mark Van Hoecke,Law as Communication,(Oxford:Hart Publishing,2002),p.152.
11Andrei Marmor,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Theory(sec.edition),(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Hart Publishing,2005),p.126.
12此案的案情与判决,请参见:《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13此案的案情与判决,请参见:《谢杰威等走私制毒物品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
14参见伍铁平:《模糊语言初探》,载《外国语》1979年第4期;伍铁平:《模糊语言学综论》,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
15对此,美国最高法院在尼克斯诉赫登案中将“水果”理解为一个生活概念。See,Nix v.Hedden,149 U.S.304 (1893),(http://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149 /304/case.html).
16陈兴良与张明楷对此案的讨论,请参见陈兴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9~750页。
17W.B.Gallie:“Esst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56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New Series,(1955-1956),pp.167-198.
18[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52~55页。
19对于我们在学术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来说,除了语言习惯限制与规范性的限制之外,还要受到工具性的限制。一般说来,在学术研究中,进行概念界定是为了准确描述一类事物与另外一类事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更深入地探讨事物的内部结构、变化过程,以及确定不同的对待或处理方式。为达到这一目标,概念界定必须是清晰的和便于操作的。对此问题的更详细阐述,请参见陈坤:《重申刑法解释的明晰性原则》,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20一些学者以此理由来反对主观解释论。如袁林:《超越主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标准研究》,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1唐奈兰:《指称与限定摹状词》,载马蒂尼奇编,牟博译:《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66页。
22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3[法]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24参见徐烈烔:《语义学》,语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6 页。
25[美]郝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2页。
27参见陈兴良:《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载《法学》1995年第5期。
2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8页。
2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30[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31[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32参见陈坤:《刑法解释中的类型思维与立法意图》,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
33王政勋:《范畴理论与刑法解释立场》,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6期。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5.05.011
中图分类号:D914
引用信息:
[1]陈坤.论刑法主观解释论的正确性——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看[J].浙江社会科学,2015,No.225(05):77-86+157-158.DOI:10.14167/j.zjss.2015.05.011.
基金信息: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学知识论视角下的疑难案件问题研究”(资助号:2014M550362);;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法律解释学理论创新研究”(资助号:2014GN005)的阶段性成果
2015-05-15
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