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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行为、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准抢劫罪等,是抢劫罪的一些核心问题。对比各国抢劫罪刑法立法的不同表述与我国抢劫罪刑法理论的不同观点,所谓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准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并且在立法上最好将“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含义予以明确。抢劫时间是当场,包括方法行为的当场与目的行为的当场。抢劫的暴力行为,可以是针对虽与财产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自愿与犯罪作斗争的人。抢劫罪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抢劫财产性利益,假如这种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必须有被害人行为的话,则被害人的行为就是这一抢劫成立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行为人抢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抢劫;行为人在不符合自力救济的条件下,抢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抢劫,因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公私财物的管理秩序。作为事后抢劫罪构成条件之一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应当构成犯罪,至于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则在所不问,但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如果没有使用也没有显示凶器,其行为更为核心的属性是抢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Abstract:譹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譺以未来某时实施揭发隐私等相要挟,索取财物,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譻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页。
譼参见赵秉志、罗德立主编:《香港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譽譿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5、1054页。
譾輥輥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0、757页。
讀輥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5、580页。
讁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輥西方一些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各自以独特的目光描绘了人类的自然状态,但不论怎样,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安宁、秩序、正义和幸福的。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主张性恶论,“人与人是狼与狼的关系”,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正义,有的只有战争(参见[英]霍布斯著:《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2~97页);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JohnLocke,1632-1704),尽管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和善意的,但是这种自然状态却缺乏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尺度,因此当他的成员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不方便决定争论,于是需要建立“公民社会”。([英]洛克著:《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59页)
輥[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輥下文还将对之作进一步的阐述。
輥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04~505页。
輥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0页。
輥輥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229、227页。
輦德国刑法典第252条规定,盗窃时当场被人发现,为占有所窃之物,对他人实施暴力或危害身体、生命相胁迫的,以抢劫罪论处。
輦韩国刑法典第335条规定,盗窃者为抗拒夺回、逃避逮捕或湮灭罪证,施以暴力或者胁迫的,依强盗、特殊强盗的规定处罚。
輦日本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强盗论。
輦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典的这一规定属于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属于准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罪。焦点是转化犯的界定。
輦参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法理浅析》,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
輦参见陈兴良、曲新久著:《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
輦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74~575页。
輦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16页。
輦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96页。
輦参见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杨春洗,张小虎.抢劫罪的剖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3(01).
2003-02-25
200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