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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已经成为全国环境纷争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重灾区之一。浙江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地域、类型、诉求目标、动员手段和性质上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浙江环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民众的权益维护与风险预防、地方政府价值偏差导致的环境治理能力弱化、利益表达和解决机制失效等。环境群体性事件应该构建"预防——解决——根治"一体化的应对机制,具体内容包括:以信息公开、严格环评和稳评为导向的预防机制;以协商、法律解决、舆情治理和责任保险为内容的解决机制;以改变角色、重塑信任和强化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为指向的根治机制等。
Abstract:In recent years,Zhejiang province has become one of the hardest-hit areas on environmental disputes and mass incidents. The environment of Mass Incidents has presented some new trends on geographically,types,goals,means of mobilization and natures. The main causes of Zhejiang environmental mass incidents including: people's rights and risk prevention,value devi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leading to the weakening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interest expression and settlement mechanism's failure. Zhejiang environmental mass incidents should take"prevention- address- cure"integration of coping mechanism.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coping mechanism are following aspects: the prevented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strict eia and steady as orientation; the solved mechanism by negotiation,judicial settlement mechanism,public opinion management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radical mechanism on changing roles,restoring trust and strengthe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1凤浩、汪韬:《求解环境群体性事件》,《南方周末》2012年11月29日,第B9版。
2 即类似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凸显与蔓延,容易导致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抗,严重的甚至会威胁社会秩序和稳定。余茜:《政府回应性视域中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 陈涛:《中国的环境抗争:一项文献研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4 王全权、陈相雨:《网络赋权与环境抗争》,《江海学刊》2013年第4期。
5 钟其:《当前浙江环境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研究》,《观察与思考》2012年第2期。
6 这些利益冲突涉及到本地小企业与待建大企业项目之间的经济竞争、外来主官与本地官员的矛盾、官员政绩与百姓健康的冲突。比如,在中央第五巡视组向浙江省反馈巡视情况的通报中就曾明确指出,“个别党员干部参与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参见《中央第五巡视组向浙江省反馈巡视情况》,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4/11/05/020342564.shtml.
7 潘岳:《中国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们扭曲的发展观》,《环境保护》2005年第6期。
8 韩宗生:《农民环境抗争事件中地方政府消解策略分析》,《新疆社会科学论坛》2012年第4期。
9 任丙强:《农村环境抗争事件与地方政府治理危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10 梁江涛:《司法解决环境纠纷不足1%折射了什么?》,《环境教育》2012年第11期。
阳平坚:《古雷PX爆燃事故背后的“中国式邻避困局”政企关系扭曲,解铃还须系铃人》,《南方周末》2015年4月9日。
王尔德:《如何化解环境类群体性事件》,《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5月13日,第2版。
杜辉:《论制度逻辑框架下环境治理模式之转换》,《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周珂:《环保制度变革才是环境)拐点到来的必要条件》,《中国青年报》2013年2月7日,第7版。
比如,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果关系的推定、公民诉权的扩大、诉讼时效的延长等。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292页。
张卜泓:《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遏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年第6期。
李艳洁、李宾:《环境群体性事件:政府执政新考验》,《中国经营报》2013年1月7日,第24版。
董碧水、李林、汪泉:《不担心技术做不到就怕监管不到位》,《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12日,第8版。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5.12.022
中图分类号:D631.43
引用信息:
[1]毕慧.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趋势、原因与应对——基于浙江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5,No.232(12):140-144+139+160.DOI:10.14167/j.zjss.2015.12.022.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3BFX046)阶段性成果
2015-12-15
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