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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02,
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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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67/j.zjss.2002.02.024
发布时间: 2002-04-25
出版时间: 20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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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但法学界对其中蕴含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研讨明显较少 ,且往往失之偏狭。本文认为 ,寻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 ,实现经济生活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是确定经营者安全义务广度和深度的重要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消费环境的安全保障为经营者法定安全义务之附随义务 ,经营者是否违反这一义务应以诚信原则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标准 ,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要防止对经营者的过度归责倾向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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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李昌麒、许明月编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3)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抢被盗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孔祥俊著:《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14页。)这一观点基本上已接近无过错责任的处理后果。倘真正实施这一责任制度,则经营者为免于承受这一后果,势必要配备大量的高科技监视设备、防盗设施或投入大批的保安力量,才有可能杜绝和减少此类意外事件的发生。这诚然可以“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环境,完善服务设施,加强责任心”,但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颇值怀疑。

(4)即使是实行严格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各国仍规定了若干免责事由。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产品责任“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伤害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极其宝贵的积极因素,例如投资热情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性。”因此,归责原则“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55页。

(5)笔者曾在一次关于消法的座谈会上听到有人戏言,倘一人在公共场合被另一人追打,则其最好的自救办法就是赶紧逃进附近的任何一家商场,然后以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商场索赔。若对此给予支持,岂不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么?

(6)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7)(8)王泽鉴著:《缔约上之过失》,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96页。

(9)例如近年发生在某市野生动物园猛兽放养区内的一起“老虎吃人”案,社会各界对动物园是否该承担责任有着不同的议论。笔者认为,死者家属以园方未尽充分的警示义务(警告牌过少)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甚充分。因老虎吃人为普通常识,受害人(司机)因车辆故障,擅自下车查看,对可能发生的这一后果当有预见。而园方既然允许游客自备车辆进入猛兽区,则对必然会出现的车辆抛锚现象应预设充分的救济措施,如完善的了望设施和报警设备、能够立即出动的施拖器具、营救车辆和救护人员等。若园方由于这些应急系统不完善导致游客伤害的,自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考虑园方的减责或免责。

即以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抢被盗事件为例,倘若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如保安人员进行正规的巡逻),在发现盗抢事件后采取了一切可以制止盗抢的手段(如及时报警或即时追捕),消费者仍受损害的,经营者应予免责。相反,如果经营者未尽上述安全义务(如银行保安擅离职守)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02.02.024

中图分类号:D923.8

引用信息:

[1]许建宇.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浅论[J].浙江社会科学,2002(02).DOI:10.14167/j.zjss.2002.02.024.

发布时间:

2002-04-25

出版时间:

20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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