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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5, No.177 66-75+157
论刑法中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的回顾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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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67/j.zjss.2011.05.015
发布时间: 2011-05-15
出版时间: 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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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物是否是遗忘物,不能根据财物的民法属性予以判断,而是应该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财物本身的性质、放置的地点、时间等各种要素,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予以判断。委托物如果是封缄物,其占有归属不能仅仅根据自然事实,认为属于受托人,而应该注重封缄的目的性,认为占有属于委托人,无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还是整体物,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占有,并且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或者可能用途利用他人的财物。

Abstract:

To judge if something is a lost property,we shall not only see its natur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aw,but shall examine specific factors and judge by a normal human being's sense,such as the nature of property,the location,time and other ones.If the entrusted property is sealed,we shall not judge that its occupant is the trustee only on the basis of its natural facts,but shall focus on the purpose of sealing and therefore conclude that it belongs to the client.Thus,whatever the trustee possesses,it constitutes a crime of theft.One requirement of the crime of theft is illegal possession.That means,excluding others from possession,and using that property in any way.

KeyWords: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2]陈兴良教授对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从而将判断标准定位于被害人的主观记忆的观点持批评的态度,参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3]参见《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97号指导案例,第567页。

[5]【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6]相关案例的详细介绍参见:【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1期。

[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8期。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编:"司机非法占有运送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载《人民法院报》,具体内容参见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6025。

11日本学者中大塚仁教授持委托人占有说,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大谷实教授持区别说,参见大谷实:《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12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7页。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第53页。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767页。黎宏:《论财产犯的占有》,载顾军主编:《侵财犯罪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认为,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其占有归属于委托人。参见《李俊东盗窃案--驾驶员盗窃集装箱货物行为的性质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写:《案例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之后。

14参见《张伟、黄超军职务侵占案》,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载赵秉志主编:《参阅案例研究》刑事卷,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

1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20大塚仁:《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2125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7页。

22陈兴良教授对李焕强案的分析,认为这种情况只构成一般的违法行为,参见陈兴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3吴大华:《盗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问题研究》,载《刑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291页。

24对此详见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26参见《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06号指导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页。

27《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1.05.015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林学飞.论刑法中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的回顾与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1,No.177(05):66-75+157.DOI:10.14167/j.zjss.2011.05.015.

发布时间:

2011-05-15

出版时间:

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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