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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06,
开启理性司法之门——对清末司法改革的程序正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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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67/j.zjss.2003.06.013
摘要:

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结晶 ,程序正义在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具有的价值不言而喻。清末司法改革在西法东渐和立宪主义背景下 ,把程序正义女神请进中国 ,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审判公开、民刑分审、律师辩护、回避等程序性制度。本文旨在探讨清末司法改革中程序正义之路的开启对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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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孙笑侠:《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48页。

②谷口安平:《程序公正》,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371页。

③转引自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④司法权的运行规律要求其独立性必须从外部、内部两方面进行保障。外部保障是一个宪政程序问题,即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问题。作为清末以来历次司法改革的有机延续,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之所以渐入困境,其根源在于缺乏分权政体和宪政程序的支持,即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尚付阙如。司法独立的内部保障是一个司法制度问题,如法官与合议庭的关系,法官与法院的关系,法官与上级法院的关系等。比较之下,前者带有根本性,但后者亦不可忽视。

⑤(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⑥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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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司法判决缺乏权威性,司法效率低下。如发生于北宋的“阿云狱”,反复审理长达十七年之久。现代意义上的判决结果是指司法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这是程序的最后环节。经过程序认定的一切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法律认定为过去,不能推翻撤回。除非依法进入另一程序,否则这个结果是不能变更的。这就是程序的“不可逆性”。这种不可逆性一方面表现为程序的展开对于当事者和法官的拘束性上,即到一定阶段当事者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宣称已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另一方面表现在,判决一旦得到最终确定,不仅判决本身根据既判力获得不可更改的性质,而且这个判决所针对的具体纠纷不能再提起诉讼了。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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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03.06.013

中图分类号:D929

引用信息:

[1]石毕凡.开启理性司法之门——对清末司法改革的程序正义解读[J].浙江社会科学,2003(06).DOI:10.14167/j.zjss.2003.06.013.

发布时间:

2003-12-25

出版时间:

20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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