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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观念、制度、程序等因素影响,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推进较为缓慢。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背景下,落实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中对于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要依托法律草案合宪性说明制度,强化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还要根据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对法律实施阶段的合宪性审查设计科学、合理、可行的机制和程序,构建从事前到事后的全过程的合宪性审查环节,实现对法律是否合宪的有效监督。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有利于保障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bstract: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laws has been gradually promoted for a considerable period,influenced by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concepts,systems,and procedures.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s official report proposing to“improving the systems for ensuring the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implementing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legislation undoubtedly holds significant importance in perfecting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s. It is imperative to enhance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process for draft laws through reliance on a comprehensive constitutional explanation system while designing a scientific,reasonable,and feasible mechanism and procedure for reviewing law implementation stages based on China's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Furthermore,constructing an all-encompassing pre-and post-event link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will realize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laws. Ultimately,conducting a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laws contributes to safeguarding the authority of both the Constitution and legal framework while promoting its complete implementation and expediting construction towards socialist country that follows the rule of law.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a。
3.胡锦光:《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
4.许瑞超:《宪法和一般法关系命题的观念溯源与当代表达》,《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
5.[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6.[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7.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8.汪栋:《宪法监督程序的实在法逻辑及其展开》,《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9.李少文:《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基础、制度模式与中国路径》,《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10.胡锦光:《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a。
11.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中国宪法实施模式的解释性建构》,《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12.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中国人大》2022年第24期b。
13.邢斌文:《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
14.李雷:《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审查原则与职能分析》,《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2期。
15.李少文:《工作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法学评论》2021年第5期。
16.杜强强:《法律违宪的类型区分与合宪性解释的功能分配》,《法学家》2021年第1期。
17.黄明涛:《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a。
18.李勇:《通向全面审查之路--德国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德国研究》2019年第1期。
19.吴天昊:《从事先审查到事后审查: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与实践》,《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20.胡锦光:《论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理念》,《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21.黄明涛:《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b。
22.胡锦光:《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政法论坛》2018年第3期b。
23.王建学:《法国事后宪法审查机制的十年:总结与启示》,《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
24.任喜荣:《合宪性审查的“破题”与“激活”--以宪法解释为内核的制度发展》,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编:《中国宪法年刊》2018年版。
25.王旭:《论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规范、实践与完善》,《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6.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法学家》2015年第1期。
27.[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28.柳建龙:《合宪性解释原则的本相与争论》,《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1)参见《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研究》,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401/t20240109_434182.html。
(2)有关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背后所渗透的传统政治文化心理,参见马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文化审视》,《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
(1)《立法法》第10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2)从常态化和非常态化的角度区分全国人大职权特性,详见林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稳定型权力机关》,《中外法学》2023年第3期。
(1)参见杨焕宁:《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年第一号。
(2)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年第一号。
(3)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1/t20230113_423336.html。
(1)关于域外国家的立法审查,参见郑贤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属性——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上册),许志雄审订,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童建华:《英国违宪审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8页;黄柳建:《北欧合宪性审查模式及其中国意义》,《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吴天昊:《从事先审查到事后审查:法国违宪审查的改革与实践》,《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2)《202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2/t20240223_434718.html。
(1)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人民日报》1990年4月5日,第1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人民日报》1993年4月1日,第1版。
(1)参见《十三届全国人大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zgrdw/npc/dbdhhy/13_1/2018-03/14/content_2048781.htm;《十四届全国人大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3/t20230306_423965.html。
(1)《立法法》第41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2)《立法法》第26条规定:“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38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1)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6条第3款。
(2)《立法法》第48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24.08.009
中图分类号:D921
引用信息:
[1]胡锦光,苏锴.论我国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J].浙江社会科学,2024,No.336(08):37-50+156.DOI:10.14167/j.zjss.2024.08.009.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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