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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 No.278 4-20+156
论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3年度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行政过程论视野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01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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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67/j.zjss.2019.10.002
摘要:

正确认识和慎重适用反射性利益理论或曰保护规范理论,不仅对于推进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扩大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厘清行政主体的职能定位和科学立法、良法善治也具有深远的助推价值。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收用)领域,更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利益均衡,坚持"难以判断时,就推定其为个人的法律利益"之权利性的推定理论。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应当让尽可能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早期参与,尽可能充分表明意见;尽可能确保土地空间"适正且合理的利用";尽可能建立健全"公正、慎重的程序";尽可能确保对被征收者"正当的补偿"。

Abstract: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careful application of the reflexible interest theory or the protection norm theory are not only important for promoting the expansion of the plaintiff's eligibility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ut also helpful to clarifying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good law good governance".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land expropriation, we should place more emphasis 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We should improve legislative policies and organize administrative plans. We should also construct an effective legal norm interpretation, insist "when it is difficult to judge, it is presumed to be personal legal interests". We should not only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working organizations that practice due process, such as Expropriation Committee in Japan, but also strive to improve the working procedures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the event, so as to promote all kinds of land space organiz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 a legal, scientific,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manner. Let as many interest parties as possible participate as early as possible and express their opinions as fully as possible. These three "as possible" embody the basic concept of due process in the field of land expropriation and are also important guarantees for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As far as possible to ensure "proper and reasonable use" of land space, as far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fair and prudent procedures" and as far as possible to ensure "proper compensation" for the ones that got land-expropriated.These three "as far as possible" show unremitting efforts in various aspects of national politics such as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in Japan, and are also the correct methodology which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in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proper procedures in the field of land expropriation.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2)杨建顺:《适用“保护规范理论”应当慎重》,载《检察日报》2019年4月24日第07版“建顺微思”。

(3)杨建顺:《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均衡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4)(13)(14)(24)(52)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542~544、65、436、754页。

(5)日语“土地收用”(土地収用)是与中文“土地征收”相对应的概念。本文一并使用“土地征收”和“土地收用”两个术语。一般叙述或者特指中国,用“土地征收”;特指日本,用“土地收用”。杨建顺:《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均衡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第53页注释(9)。

(6)(11)[日]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69页。

(7)参见本文第二(六)部分中“《土地收用法》的沿革”之内容。

(8)日语中的“起业者”,大致相当于中文里的“开发商”,是指根据《土地收用法》来实施对土地、建筑物等进行收用或者使用之事业的组织(参见《土地收用法》第8条第1款)。在土地收用程序中,成为与土地所有者及关系人相对的一方当事人。当出现事业的承继之时,起业者的权利义务由该事业的后任者承继(参见《土地收用法》第9条)。

(9)《土地收用法》上的事业认定,是指大臣(以前是建设大臣,现在是国土交通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根据起业者的申请,对起业者所欲实施的某具体事业(包括关联事业)是否属于可以收用或者使用土地等的事业进行认定的行政行为。关于事业认定的法律上的性质,有确认行为说、设权行为说以及确认和设权两者兼有说等不同见解。为确保事业认定的公共利益性,《土地收用法》为事业认定设置了非常完备的程序,参见本文第一(四)部分中“确保土地收用事业认定程序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第二(六)部分中“事业认定程序的迅速性和适正性的兼顾”。

(10)关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简称,日本学界存在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表述为《审查法》,如[日]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第154页以下;[日]盐野宏著:《行政救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以下。也有表述为《行审法》的,如[日]高桥滋著:《行政法》(第二版),弘文堂2018年版,第438页以下。也有表述为《行审》的,如法律编辑者恳话会编:《法律文献等出典的表示方法》,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法教育支援中心2014年版,第16页;《口袋六法》,有斐阁2017年版,“法令名略语”。本文沿用了《审查法》的用法。

(12)行政不服申诉,是指对行政厅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者,向有关行政厅提出不服,请求审查其处分及行为的违法、不当,纠正及排除违法、不当的处分及行为的程序。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第663页;[日]原田尚彦著:《行政法要论》(全订版),学阳书房1986年版,第259页。修改前的《审查法》规定了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三种类型,修改后的《审查法》将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进行一元化改革,作为基本的不服申诉类型规定了审查请求,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再调查的请求和再审查请求。

(15)1964年6月29日的内阁决定《伴随着公共用地之取得的损失补偿基准纲要》。

(16)关于日本地方自治制度,参见杨建顺编著:《日本国会》,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25页。

(17)(32)(66)(72)[日]安本典夫著:《都市法概说》,法律文化社2008年版,第23~24、9、36、37页。

(18)[日]野吕充著:《地方分权与城镇建设》,载[日]芝池义一等编:《城镇建设、环境行政之法的课题》,日本评论社2007年版,第39页以下、第41页。

(19)1868年开始的明治维新是日本近代化的出发点。经过明治维新,日本从惊叹西欧列强的进步,转为学习欧洲,赶超欧洲。1889年是明治23年,故该年制定的宪法被称为“明治宪法”。明治宪法的制定施行,标志着日本正式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的宪法体制,为日本沿着近代化的道路大踏步前进提供了宪法保障。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第8~15页。

(20)(22)[日]高田贤三、国宗正义著:《土地收用法》,日本评论社1953年版,第8、9页。

(21)一木喜德郎,1887年进入日本内务省。1890年留学德国,学习行政法。1894年回日本,成为帝国大学法科大学院(现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1906年成为帝国学士院会员。作为法学家,倡导天皇机关说,培养了美浓部达吉等一批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

(23)1973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判决(土地收用补偿金请求事件判决),载《民事判例集》第27卷第9号,第1210页。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救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页。

(25)[日]田中二郎著:《新版行政法》上卷(全订第二版),弘文堂1974年版,第215~216页。

(26)[日]安本典夫著:《土地利用规制与补偿(一)》,载《立命》第223·224号,1992年,第412~413页。

(27)[日]小高刚著:《围绕土地利用规制和损失补偿》,载《损失补偿研究》,成文堂2000年版,第105页以下、第106~110页。

(28)[日]原田纯孝等编:《现代的都市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第424页([日]堀田牧太郎执笔)。

(29)[日]矶崎初仁著:《土地利用规制的条例制定和分权改革(上)》,载《判例时代》第1021号,2000年,第56页。

(30)[日]小林敬重著:《根据条例的综合性城镇建设序论》,载[日]小林敬重编著:《根据条例的综合性城镇建设》,学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以下、第15页。

(31)[日]南川和宣著:《根据条例的土地利用规制》,载[日]芝池义一等编:《城镇建设、环境行政之法的课题》,日本评论社2007年版,第352页以下。

(33)(34)(39)参见[日]曾和俊文著:《城镇建设与行政的干预》,载[日]芝池义一等编:《城镇建设、环境行政之法的课题》,日本评论社2007年版,第21、21~22、34页。

(35)(37)(38)[日]藤田宙靖著:《关于土地基本法第2条之意思的备忘录---“关于土地的公共福祉优先”是什么》,载《行政法的基础论》(下卷),有斐阁2005年版,第323页以下、第328页以下、第341页。

(36)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赋课非常严厉的规制,称为“没有计划,便没有建筑(开发)”,或曰“计划即法”。

(40)(49)[日]小泽道一著:《逐条解说·土地收用法》,行政1987年版,第549、602页。

(41)参见最高法院判决,1983年9月8日,载《判例时报》第1096号,第63页。

(42)参见最高法院判决,1978年3月14日,载《民事判例集》第32卷第2号,第211页;最高法院判决,1982年9月9日,载《民事判例集》第36卷第9号,第1679页;最高法院判决,1985年12月17日,载《判例时报》第1179号,第57页;最高法院判决,1989年2月17日,载《民事判例集》第49卷第2号,第56页。

(43)参见松山地方法院判决,1988年4月25日,载《判例时报》第891号,第38页;高松高等法院判决,1984年12月14日,载《判例时报》第1136号,第3页;福岛地方法院判决,1984年7月23日,载《判例时报》第1124号,第34页;水户地方法院判决,1985年6月25日,载《判例时报》第1164号,第3页。

(44)参见东京地方法院判决,1984年6月13日,载《判例时报》第1138号,第58页。

(45)[日]原田尚彦著:《诉的利益》,弘文堂1973年版,第1页以下;[日]兼子仁著:《行政争讼法》,筑摩书房1973年版,第297页;等等。

(46)[日]小泽道一著:《逐条解说·土地收用法》,行政1987年版,第262、602页;[日]小高刚著:《土地收用法》,第一法规1980年,第158页;东京高等法院判决,1973年7月13日,载《行裁例集》第24卷第6·7号,第533页;大津地方法院判决,1983年11月28日,载《行裁例集》第34卷第11号,第2002页。

(47)参见东京地方法院判决,1983年11月11日,载《行裁例集》第34卷第11号,第1903页;东京高等法院判决,1984年7月18日,载《行裁例集》第35卷第7号,第941页;最高法院判决,1985年6月28日,载《土地收用法实务提要4-44》,第53页。

(48)参见东京地方法院判决,1984年7月6日,载《行裁例集》第35卷第7号,第846页;大阪高等法院判决,1988年6月24日,载《行裁例集》第39卷第5·6号,第498页。

(50)参见宇都宫地方法院决定,1967年3月16日,载《行裁例集》第18卷第3号,第239页。

(51)本案诉讼中,宇都宫地方法院判决(1969年4月9日,载《判例时报》第556号,第23页),其控诉审东京高等法院判决(1973年7月13日,载《判例时报》第710号,第23页),分别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承认了事业认定的违法和收用裁决的违法。

(53)(55)[日]秋山义昭著:《行政案件诉讼法判例展望---事情判决》,载《法学者》第925号,第196、200页。

(54)[日]佐藤英善著:《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1条论(一)》,载《早稻田法学》第47卷第3号,第398页。

(56)参见中国《行诉法》第74条。

(57)杨建顺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58)如小高教授所指出,高龄者欲将收用作为机会来废止营业,有这种希望的场合,有必要以营业废止补偿来应对,但是,这也应当作为生活再建补偿来应对。参见[日]小高刚著:《土地收用法》,第一法规1980年,第111页。

(59)[日]北村喜宣著:《委任条例的法理论》,载[日]小林敬重编著:《根据条例的综合性城镇建设》,学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以下、第207页。

(60)[日]松本英昭著:《要说地方自治法》,行政2002年版,第161~162页。

(61)参见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1975年9月10日,载《判例时代》第327号,第125页。

(62)参见最高法院判决,2006年3月30日,载《判例时代》第1209号,第87页。

(63)[日]角松生史著:《围绕建筑基准法第3条第2款的解释---国立市公寓建设中止临时处分事件(以东京高等法院判决2000年12月22日)为素材》,载《法政》第68卷第1号,2001年,第97页以下,第117页。

(64)[日]牛嶋仁著:《行政法上的信义则》,载《行政法的争点》(第三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24页。

(65)[日]阿部泰隆著:《溯及立法、赶末班车对策(一)》,载《自治研究》第68卷第7号,1992年,第4页以下。

(67)(69)[日]西田幸介著:《计划策划制定程序和参与---以都市计划为素材》,载[日]芝池义一等编:《城镇建设、环境行政之法的课题》,日本评论社2007年版,第178~179、180页。

(68)[日]佐藤岩夫著:《都市计划和居民参与---从居民参与的观点看修改〈都市计划法〉的评价和课题》,载[日]原田纯孝编:《日本的都市法Ⅱ》,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版,第405页以下、第418页。

(70)[日]见上崇洋著:《都市行政与居民的法的位置---以都市法领域的原告适格为中心》,载[日]原田纯孝编:《日本的都市法Ⅰ》,东京大学出版会2001年版,第451页。

(71)[日]佐藤岩夫著:《都市计划和居民参与---从居民参与的观点看修改〈都市计划法〉的评价和课题》,第416页;[日]西田幸介著:《计划策划制定程序和参与---以都市计划为素材》,第177~178页;[日]大桥洋一著:《都市空间制御的法理论》,有斐阁2008年版,第301~303页。

(73)参见下筌水库事业认定无效确认诉讼判决(1963年9月17日,东京地方法院)。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9.10.002

中图分类号:D922.3

引用信息:

[1]杨建顺.论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J].浙江社会科学,2019,No.278(10):4-20+156.DOI:10.14167/j.zjss.2019.10.002.

基金信息:

2013年度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行政过程论视野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010372

发布时间:

2019-10-15

出版时间: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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