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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存有诸多争议。这里其实涉及一个尚未为学界所充分注意的"法律监督的意指"问题。本文认为,"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为"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其系职权概念,"法律监督"意指检察权。但检察权作为整体具有结构性:即由依据法律监督对象划分所形成的"基本检察权"以及作为基本检察权之构成内容与实现手段的诸多"具体检察权"所构成。"法律监督"仅意指"基本检察权"以及由其所构成的检察权之整体,而并不意指"具体检察权",故系概括性意指。这意味着"具体检察权"的构造相对分离于"法律监督"的定位而具有较大的自为空间,亦即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与方式可以充分考虑诉讼规律及其内生要求而妥当设置。
Abstract:The academia argues about the relations of prosecutorial power and supervisory power. In fact it refers to the question of the " implic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which is not paid attention to by the academia.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basic meaning of " legal supervision" is the " uniform implement of legal supervision",it belongs to the concept of authority,and " legal supervision" implies prosecutorial power. Prosecutorial power as a whole has specific structure,that is to say prosecutorial power consists of basic prosecutorial powers which are formed according to the divis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objects and specific prosecutorial powers which are the constituent contents and means of basic prosecutorial powers. " Legal supervision" only implies "basic prosecutorial powers" and the prosecutorial power as a whole which are constituted by basic prosecutorial powers,but not " specific prosecutorial powers",so it is general implication. That means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fic prosecutorial powers" is relatively separated from the orientation of " legal supervision" and has much space for oneself. In other words,the litigant rules and endogenous requirements should be fully considered to design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and manners of legal supervision.
①王松苗:《厉行法治:法律监督应如何定位——“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1998年第9期。
②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③万毅:《法律监督的内涵》,《人民检察》2008年第11期。
④关于“法律监督”的含义曾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但无论是广义说还是狭义说,都承认这一基本含义。区别在于,广义说认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广泛的,而狭义说则认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唯有检察机关,即将法律监督等同于检察监督。参见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⑤王志坤:《“法律监督”探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⑥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⑦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
⑧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83、83~84页。
⑨前苏联]诺维科夫:《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49、51、17页。
⑩参见闵钐:《新中国第一本检察著作〈检察制度纲要〉述评》,《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5期。
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29~836页;田夫:《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
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06页。
石少侠:《检察权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以下。
例如,有学者称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功能性权能”(张智辉:《论检察权的构造》,《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这是把“职权”视为某种“功能”的一个例子。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包括维护功能、保障功能、惩治和预防功能。详见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八章。
参见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26页;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后者称“诉讼监督权”为“司法监督权”。
除此四项职权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不属于具体业务性的职权,且并非为各级检察机关所共同享有,因此从整体着眼可以说检察权的主要内容为上述四项。
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仅仅规定了刑罚执行监督权,但是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对此可能有争议,前苏联一些学者认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是检察监督的对象,另一些学者认为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的活动中准确执行法律是检察监督的对象。(参见[前苏联]诺维科夫:《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63页以下。)从我国语用习惯来看,也往往将受监督的主体作为监督的对象,而将受监督主体的某种法律活动作为监督的客体,将受监督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作为监督的内容(例如参见石少侠:《检察权要论》)。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是明确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是针对受监督主体的人身或别的方面,而是针对其守法行为,而这将成为划分检察监督不同领域的依据。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基本检察权限于七种,但不排除随着法律的发展,基本检察权的种类会有所变化。例如,如果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执行行为的监督职权,那么行政执行监督权即新增为基本检察权的范畴。
万春:《论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兼评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几种观点》,《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19页;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参见石少侠:《检察权要论》,第149~150页。另,要注意的是,批准逮捕权是属于对侦查活动的“事先监督”——只有事先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侦查机关才能实施逮捕措施。而其余侦查监督则往往带有事后性。
当然,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侦查、起诉和逮捕是有分工有制约的,逮捕权由侦查监督部门专门行使,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因而从内部视角看,检察机关的决定逮捕权也可以看作是(内部)诉讼监督权。
关于公诉权的内容构成,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上诉的权力(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申请再审的权力(即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监督刑罚执行的权力(参见张智辉:《公诉权论》,《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这是从公诉目的的完整实现角度而作出的分析,有其逻辑自洽性。但在我国检察体制下,抗诉权往往被视为审判监督权范畴,而监督刑罚执行的权力则被视为执行监督权范畴。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就如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们不能认为人民法院的任何职权或活动都是“审判”,即便是法庭审判场合,法庭上的有些活动(例如对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处理)也并非都直接是“审判”性质。
关于此方面的质疑,详见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崔敏:《论司法权的合理配置》,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以下。
其实,在欧美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对于法官审判也是负有监督职能的,也就是说公诉与监督审判职能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机统合的。参见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4.02.015
中图分类号:D926
引用信息:
[1]宋小海.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J].浙江社会科学,2014,No.210(02):33-39+156.DOI:10.14167/j.zjss.2014.02.015.
基金信息: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之江青年课题”研究成果之一,课题名称:《民事检察的性质定位与职能创新——基于公法解释的视角》;编号:11ZJQN070YB;;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研究中心基金资助
20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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