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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合同的主体、内容、目的、适用规范以及行政特权等独特面向,构成了行政合同区分于民事合同的基础,并据此主张行政合同应进入行政审判。但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的梳理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的审判定位,存在摇摆。受此影响,一些具备行政合同主体、内容、目的或适用规范要素的单纯合同请求权分歧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处理;而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视野的行政合同,大多具备行政特权行使的特征。司法实践似乎已经形成了行政合同审查的民行分野的内在界限。然而,进一步的探讨揭示,民事审判处理行政合同引发的请求权纠纷,容易发生对公共利益关照不足、于相对人一方权益保障不备、裁判执行困难重重等缺陷,而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接纳行政合同案件,亦存在诉讼时效起算、当事人资格、受案范围与审查依据的协调,以及复合行政活动审查的困难。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审查对象的行政诉讼制度。
Abstract:Most administrative law scholars on the mainland take the subject,content,goal,application of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ivilege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nd civil contract,which support their idea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But the result of reviewing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policy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PC reveals that the SPC's attitude of administrative contact is always swinging. Affected by this,the Civil Tribunal of the SPC deals with som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laims involving with e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subject,content,goal,application of law. Meanwhile mos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ases judg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the SPC cause by administrative privilege. It seems like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already developed an interior boundary of the division of reviewing administrative contact between the Civil Tribunal and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However,the further study reveals when the Civil Tribunal deals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laims,it's easy to ignore public interest,and also can't afford a perfect protection to the private party,while having a lot of difficulties of judgment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there are lots of difficulties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review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uch as the calculation of lawsuit prescription,the litigant qualification,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scope of litigation and legal basis of judicial review,as well as the difficulty in reviewing a multiple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The fundamental way out lies in building 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that focuses on reviewing administrative jural relations.
①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②尽管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与合同,但大陆学界对行政契约与行政合同概念的使用,基本处在混用的状态。考虑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的措词,以及更高比例的研究成果选用“合同”概念,本文亦采用了“行政合同”的表述。但在引用时,仍尊重原文表述。资料来源: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16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在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看来,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第3条第1款明确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双方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其缔结的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
④李国光:《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资料来源: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32655&EncodingN ame=,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8月8日。
⑤赵大光:《行政合同与司法审查》,载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95~896页。
⑥江必新:《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第1161页。
⑦资料来源: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8月30日。
⑧这3份裁判文书分别是:(1)“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石河子市人南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新疆五洲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57号);(2)“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穆东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0617号);(3)“上诉人于立业、李海宪与被上诉人营口市宇明星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国有资源局国有土地行政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三终字第00165号)。
⑨这4份裁判文书分别是:(1)“山东里能华都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行终字第362号);(2)“上诉人张裕明等因诉请撤销被上诉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福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24号);(3)“广州皇马小镇投资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行初字第15号);(4)“广州皇马小镇投资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行初字第16号)。
⑩这8份裁判文书依次是:(1)“范人媛与周红娣、常州市人民政府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诉初字第11号),该案裁决书明确写道:“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一项订立行政合同的行为。”只因“在该行政合同中,周红娣、范人媛并非是行政相对人”,所以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湘潭长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湖南湘环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合同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行初字第35号),该案法院也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为行政合同,但因原告撤诉未展开实体审查;(3)“镇平县文涛摩托有限公司诉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09号)。本案中,一审法院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行政合同,双方之间确立的是行政管理关系”;(4)“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文涛摩托有限公司、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88号)。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的“行政合同”观点未作出回应;(5)“朱金定诉唐河县土地局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081号);(6)“朱金定诉唐河县土地局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66号);(7)“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阳明置业有限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行终字第3 号)。该案中,“上诉人市国土局在拍卖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进行了编制拍卖出让文件,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拍卖会、与被上诉人阳明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等程序,但却最终选择与未经申请、未参加拍卖活动的中交阳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签订出让合同的行为是否正确行使了权利、严格履行了职责,成交确认人阳明公司提出了质疑,并提起本案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8)“徐培安诉双柏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行终字第18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行政合同作为案由关键词,以2014年为时段进行搜索,可得25份裁判文书。其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充协议的裁判文书,就有22份。有意思的是,22份行政裁判文书中的9份,法院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另外的13份,法院均于当日受理,只因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搜索结果的标题与案号。资料来源: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
刘莘:《行政合同刍议》,《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第70页。
王克稳:《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分离》,《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19页。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砂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91号),以下简称“采砂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6号)。
崔建远:《行政合同之我见》,《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1页。
“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人民政府旅游项目开发行政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通知书,[2013]行监字第53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35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再终字第1号),以下简称“旅游项目开发纠纷案”。尽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终审判决,但再审判决对行政合同的判断,与终审判决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行监字第70-1号;河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6]冀立行申字第33号。
蔡小雪:《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人民司法》2013年第4期,第11页。
朱新力:《行政合同的基本特性》,《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2卷第2期,第23页。
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释解》,中国致公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胡肖华:《行政诉讼目的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51页。
于立深:《通过实务发现和发展行政合同制度》,《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16页。
余凌云:《论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浙江学刊》2006年第1期,第140页。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4.11.014
中图分类号:D923.6
引用信息:
[1]郑春燕.大陆行政合同的审查现状与困境[J].浙江社会科学,2014,No.219(11):106-116+158-159+2.DOI:10.14167/j.zjss.2014.11.014.
基金信息:
陈国权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批准号14ZDA016,作者为子课题负责人)的阶段性成果;; 之江青年学者项目资助
2014-11-15
201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