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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04,
论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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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领域是否应确立无效行政行为,这在我国既是一个困扰法学理论的难题,也是一个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应有内涵、历史演变和存在根据的分析,指出在中国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于该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应坚持:违法行政行为的原则撤销说,而不是原则无效说;对无效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律明确列举形式;应以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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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日]室井力著,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②[日]南博方著,杨建顺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4页。③[印]P·M赛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4—105页。④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160页。⑤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三民书局192年版,第310页。⑥前引室井力书,第99、102页。⑦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2—263页。⑧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9页,⑨详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134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12.1

引用信息:

[1]张建飞.论无效行政行为[J].浙江社会科学,1998(04).

发布时间:

1998-07-05

出版时间:

199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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