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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普通经验主义和彻底经验主义的分析 ,认为经验主义存在着缺陷 ;认为在信仰的根基之上所建立的理性和经验的关系中 ,占主导地位的是理性而非经验。经验不是法律的生命 ,理性也是有限的 ,我们应当抛弃理性、经验二元对立的观点 ,在信仰的根基上重构理性和经验的关系。只有坚持这一观点 ,司法推理的正当性才有可能 ,人类知识的正当性才有可能。
Abstract:①本文所谓的人性,是从人性的理性和经验之争的意义上来理解的,这是个前提性的界定。
②③〔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112、391页。
④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⑤〔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123页。
⑥之所以称其为印象片断,是因为印象是瞬间产生的,因此是片断的,孤立的。
⑦严格的说,我们没有办法知道每个人对某一特定事物的印象是否相同,这是无法经验的,也是无法进行论证的,我们相信每个人对该特定事物的印象应当相同,是我们推理的公设,其本质是信仰。
⑧观念在本文的论证过程中并不重要,下文对此忽略。
⑨⑩〔美〕威廉·詹姆士:《彻底的经验主义》,庞景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23、23、23页。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12页。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61、270页。
〔英〕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06页。
〔美〕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1页。
参见:陈亚军:《从分析哲学走向实用主义———普特南哲学研究》,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5页。
〔英〕喀莱顿·垦卜·亚伦:《古代法》导言,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150页。
〔美〕伊安·巴伯:《当科学遇到宗教》,苏贤贵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02页。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04.06.012
中图分类号:D90
引用信息:
[1]尹伟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吗?——从人性角度分析司法过程的性质[J].浙江社会科学,2004(06).DOI:10.14167/j.zjss.2004.06.012.
2004-11-15
20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