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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本文分析了超期羁押的危害性及其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剖析了对超期羁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观念障碍,探讨了超期羁押的行为性质与处罚范围。
Abstract:①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而拘留、逮捕他人的行为,不在超期羁押之列。刑事诉讼中还严重存在将特别规定适用于普通情形的现象:例如,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却将对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30日;案情并非复杂,却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甚至2个月。此外,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以羁押方式实行监视居住的现象。这些现象也违反刑事诉讼法,但不属于本文所说的超期羁押。
②[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21页以下。
③[日]曾根威彦:《量刑基准》,[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150页。
④当然,笔者绝对不会低估将无罪错判有罪的危害性,更不会赞成将无罪错判有罪。
⑤参见拙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以下。
⑥[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⑦转引自许玉秀主编:《学林分科六法:刑法》,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63页。
⑧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参见拙文:《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⑨[苏]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9页。另参见前引7,Karl Larenz书,第168页以下;[日]团藤重光:《法学的基础》,有斐阁1996年版,第213页以下;[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1页以下;等等。
⑩参见拙文:《受贿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⑾[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版,第476页。
⑿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台湾大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9年版,第137页。
⒀参见拙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以下。
⒁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459页;[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第485页。
⒂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⒃参见拙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页以下。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02.04.012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2(04).DOI:10.14167/j.zjss.2002.04.012.
2002-08-25
200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