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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新贪贿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针对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确立了四条规则,从而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实践的司法难题。然而,该条解释本身却是一种实用主义立场的结果。考虑到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现实状况,对于刑法解释,应当坚持法条主义、规则主义的严格立场。
Abstract:Article 13 of the latest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hich i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makes up four rules to identify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thus in a considerable extent, solves the long-standing problems to handle some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However, the article itself is the result of a judicial pragmatism. If considering that China is still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far from completing, legalism and rule doctrine should be persisted when interpreting the articles of criminal law.
(1)一些学者主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对现行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素的必要性提出质疑。详见游伟、肖晚祥:《论受贿罪构成要素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现行立法及其与理论、司法的冲突研究》,《政法与法律》2000年第6期;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取消论》,《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李洁:《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曾粤兴、周兆进:《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之探讨》,《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2)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40-641页。
(3)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4)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构成新探》,《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5)朗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59页。
(6)梁根林:《受贿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兼论刑法的适用解释》,《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7)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8)[日]高桥则夫:《规范论和刑法解释论》,戴波、李世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9)李琳:《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10)谢杰:《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基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与经济双面向反思》,《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
(11)张芝梅:《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12)于明:《法条主义、实用主义与制度结构——基于英美的比较》,《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辑。
(13)“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宁刑初字第110号)。
(1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7页。
(15)李希慧主编:《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16)杨兴国:《贪污贿赂犯罪认定精解精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6年9月6日整理:《法律专家对<刑法总则修改稿>和<刑法分则修改稿>的意见》,载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7页。
(18)在理论上,这种类型的受贿罪通常称为斡旋受贿罪。
(19)[日]大塚仁:《刑法各论》(下卷),青林书院新社1968年版,第678页。
(20)[日]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各论》,有斐阁1950年版,第48页。
(2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629页。
(22)对此,就连实用主义的最强吹鼓手波斯纳也认为,实用主义司法尽管具有诸多的好处,但却并非“放之四海而旨准怕勺真理,而仅仅是一种嵌入在特定时空之内的、与特定的“制度结构”与“法律文化”相契合的具体制度。当代中国制度语境的基本特征是“非民主”与“法治薄弱怕勺,因此似乎并不适合于实用主义风格的司法,而应当更多讲求“抽象”与“形式”。于明:《法条主义、实用主义与制度结构——基于英美的比较》,《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辑。
(2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页。
(24)英美法系国家所主张的法律实用主义是一种个案实用主义,即“在难办案件中,法官无论怎样决定都必须并首先作出一连串政治性判断,即使裁判者完全没有自觉的政治考量。”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与这种限于难办案件的个案实用主义不同的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法”、“准法律”,其适用的广度和效度都是空前的,是一种“普案实用主义”。
(25)[日]迈克尔·赞德:《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页。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6.08.001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叶良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6,No.240(08):24-33+156-157.DOI:10.14167/j.zjss.2016.08.001.
基金信息: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15
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