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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 ,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在解释论的层面上 ,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过宽 ,应该承认例外 ,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在立法论的层面上 ,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 ,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 ,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Abstract:①英国普通法认为,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仍然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
②⑦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三民书局1993年11月版,第176~177、47、97、97、98、98、95、96页。
③何晓华:《劣质商品谁赔》,《中国商报》1999年第3期。
④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47页。
⑤⑧黄辉:《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5卷第4期(1999年12月)。
⑥胡楠:《关于附赠式合同的探讨》,清华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⑨经济法的“纵横统一说”由前苏联的拉普捷夫院士首创,传入中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中国许多经济法学者所接受。其要义是,经济法不仅调整纵向的隶属服从关系(或者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流转、知识产权等关系,典型的有经济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目前,只有少数学者仍持此说。
⑩在德国,采肯定说者有Fikentscher,Schuldrecht,S.40.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第95页。
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见前引⑤;另参考《“赠品”陷阱》,1999年5月15日《北京法制报》。
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页。
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246~247页。
有反对说,见前引,第246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323页。
ArthurLintonCorbin,CorbinOnContract(onevolumeedition),WestPublishingCo.,526(1952).Id.at526.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135、134页。
SeeDuenterTreitel,TheLawofContract,Sweet&Maxwell(London),197(1999).
资料来源:马军:《顾客着短裤、拖鞋到餐厅就餐———商家有权拒之门外吗?》,2002年2月8日《人民法院报》。
见前引;王成:《衣冠不整禁止入内是否侵权》,2002年3月8日第3版《人民法院报》。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02.06.016
中图分类号:D923.8
引用信息:
[1]崔建远.消费者合同的解释[J].浙江社会科学,2002(06).DOI:10.14167/j.zjss.2002.06.016.
2002-12-25
200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