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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对1528份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不足,应对其进行规范约束,赔偿本身的认定与其他金钱类责任容易混淆,赔偿的支付对象不确定及款项用途不明朗。鉴此,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相结合,完善赔偿影响量刑的标准,赔偿的认定优先于其他金钱类责任,确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赔偿作为量刑要素的适用。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can have an impact on sentencing by actively fulfilling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Back to the theory,it is based on the re-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legal interests under the thought of criminal and civil integration,the choice of civil and criminal co-governance mode,and organic integr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the environment has a price,and the damage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and the restorative governance mode. By studying 1528 empirical cas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inal judgments,it can be found that there is insufficient room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ompensation as a sentencing circumstance,compensation as a sentencing circumstance should be restricted,the identification of compensation itself is easily confused with other monetary responsibilities,and the object of compensation payment and the place of money are unclear. Therefore,in order to avoid falling into the ambiguity of“spending money to buy a sentence”,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trial mode of“criminal before civil”and“civil before criminal”,and the recognition of compensation takes priority over other monetary liabilities.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 environmental public welfare fund system and add environmental service orders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application of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cases as a sentencing e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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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贾宇:《刑法学(上册·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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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艳红:《民刑共治:中国式现代犯罪治理新模式》,《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10.自正法:《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试点经验与法理反思》,《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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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高通:《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19.王瑞君:《量刑情节的规范识别和适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
20.Joshua C.Cochran,Michael J.Lynch,Elisa L.Toman&Ryan T.Shields,“Court Sentencing Patterns for Environmental Crimes:Is There a“Green”Gap in Punishment?”,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2018,34(1):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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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汪明亮:《污染环境犯罪生成模式与多元治理机制》,《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23.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202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完善不同诉讼程序和责任方式的衔接机制”的目标。
(2)2018年底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1)一种是有特定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没有特定被侵权人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损害后果,参见吕忠梅:《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9日,第8版。
(2)参见黄云波:《论赔偿对量刑、定罪与行刑的影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73~82页;万国海、高永明:《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的量刑机理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第97~103页;高通:《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54~170页;王芳:《刑事诉讼中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及其合理控制研究》,《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第95~103页。
(1)选定污染环境罪的理由为: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1)如前文所述,赔偿影响量刑问题的研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6.8%,2021年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9.4%,2022年底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超过90%,因此,2020年至2022年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越来越高,制度越来越成熟的三年,笔者选取这三年的污染环境罪的判决书更有利于探讨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
(1)具体参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某污染环境案,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1)冀053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具体参见王某污染环境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刑初19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具体参见王某某污染环境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
(2)具体参见吴某某污染环境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
(3)具体参见上海祥某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姚某某、仲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
(1)具体参见戴某某等污染环境案,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保护生物多样性·龙岩法院在行动|让“捕鸟人”变“护鸟人”,上杭法院发出护鸟令》,载澎湃网,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230886,2023年10月18日访问。
(2)具体参见杨某某污染环境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如何管?怎么用?》,载《中国环境报》2024年3月5日,第6版。
(2)具体包括:(1)命令犯罪者采取特定行动,公布犯罪行为(包括犯罪情况)及其环境和其他后果,以及针对该人的任何其他命令;(2)命令犯罪者采取特定的行动,将犯罪(包括犯罪的情况)及其后果以及针对该人的任何命令通知特定的人或类别的人(例如,包括在年度报告中公布或向股东或公司发出任何其他通知,或通知因犯罪者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或影响的人);(3)命令犯罪者在公共场所为恢复或改善环境或为公众利益开展特定的项目;(4)命令犯罪者向根据1998年《环境信托法》设立的环境信托基金或特定的组织支付特定的金额,用于恢复和改善环境的特定项目或用于一般的环境目的;(5)命令犯罪者参加,或促使犯罪者的雇员或承包商参加法院指定的培训或其他课程;(6)命令犯罪者为其雇员或承包商建立一个法院指定的培训课程。具体参见:James Gacek·Richard Jochelson,Green Criminol‐ogy and the Law,Palgrave Macmillan Cham,2022,p.77。
(3)参见《又一支“国家队”进入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载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官网,http://www.cepf.org.cn/jjhdt/201903/t20190315_696174.htm,访问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即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支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支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用途的相关支出,以及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支出等。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24.05.011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D924.3
引用信息:
[1]自正法,刘倩楠.论环境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实证检视及其规范路径[J].浙江社会科学,2024,No.333(05):46-58+157.DOI:10.14167/j.zjss.2024.05.011.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刑事实体与程序衔接路径研究”(21BFX182)
2024-05-15
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