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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2, No.256 12-19+155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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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67/j.zjss.2017.12.002
摘要: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对"限制条款"中的事项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且"等"也应作"等外等"解释。对地方立法权设置限制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在所采取的手段上,与目的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欠缺,若不作一些补救性的对策,如立法解释、强化人大立法主导性,甚至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国家法制统一的立法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Abstract:

The"Legislation Law"extends the main body of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to all municipalities,but sets a"restriction clause".Judging whether the local legislation and the supervisory law"contradict the principle",the criteria are:(I)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the subordinate law is limited and the rights that have been confirmed by the supervisory law are canceled or expanded,and the obligation not provided for by the supervisory law is increased;(II)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the lower law is expanded to increase the authority or restriction not granted by the upper law and to cancel the duties that the upper law has already set.The items in the"Restrictions"should be expanded to explain the needs of lo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and"such as"should also be interpreted as"extraterritorial".There is legitimacy for the purpose of setting restrictions on local legislative power.However,there is a lack of relevance between the means to be adopted and its purpose.If no remedial measures are taken,such as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ve dominance of the NPC,or even promote"constitutional review work",etc.,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national unity of the law is probably difficult to achieve.

参考文献

(1)1979年之前,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其他地方没有立法权。1979年之后,地方立法权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1979)扩大到省会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1986)和经济特区所在市(2000)。

(2)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0~101页。

(4)(34)秦前红、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法学》2015年第7期。

(5)武增:《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6)[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7)参见《立法法》第87条。

(8)参见《立法法》第88条。

(9)参见《立法法》第95条。

(10)参见《立法法》第89条。

(11)胡建淼:《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标准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2)(15)(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

(1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第2版/下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49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

(16)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分行初宇第1号)。

(17)参见《立法法》第96条、97条和98条。

(18)参见《立法法》第73条第2项。

(19)参见《立法法》第82条第1款2项。

(20)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01页。

(21)《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3)关于它在立法过程中的变化,“在该法修订一审稿中,设区的市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时,‘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的上位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城市管理一词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在该法修订二审稿中,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被修改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之间成了并列关系,城市管理一词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在该法修订表决稿中,设区的市的权限范围进一步被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将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合二为一,并表述为‘城乡建设与管理’。显然,这基本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程庆栋:《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24)(26)《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09/17/content_3661301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日)。

(25)武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64页。

(27)参见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0页。

(29)参见《立法法》第82条第5款。

(30)李少文:《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合宪性与宪法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31)王春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2)彭东昱:《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国人大杂志》2014年第19期。

(33)周尚君、郭晓雨:《制度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权扩容》,《法学》2015年第11期。

(35)(36)秦前红、刘怡达:《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风险及其控制》,《海峡法学》2015年第3期。

(37)冯祥:《论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3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7.12.002

中图分类号:D920.0

引用信息:

[1]章剑生.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J].浙江社会科学,2017,No.256(12):12-19+155.DOI:10.14167/j.zjss.2017.12.002.

发布时间:

2017-12-15

出版时间: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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