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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又叫茶法,是历史时期政府有关茶业的经济立法,包括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涉及茶业管理机构的设置,茶叶的生产、贩运、销售,茶税征课名目的变动,茶叶缉私等内容。唐宋以降,茶政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政之一。清代茶政因袭前代旧制,但也有所更张。
Abstract:The policy of tea or the law of tea is the economic law on tea industry by government in Chinese history. It includes a series of ordinance and regulations,and involves the setting of administration,the production,transportation and selling ,the change of tea tax,anti-smuggling enforcement,etc. Since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the policy of tea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olicies which concer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people’s livelihood. The Policy of Tea in the Qing Dynasty copies the former,but has some new contents.
[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2《户部.杂赋.茶课》。另参《清朝文献通考》卷30《征榷考五.榷茶》;《清朝通志》卷90《食货略十.杂税.茶法》。
[2]苏京为报甘肃茶马数事揭贴,顺治四年八月十七日。引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0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页。
[3]如,“长引”准许商人将茶叶销往外地,有效期为1年;“短引”则只能在本地销售,有效期为3个月。
[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2《户部.杂赋.茶课》。
[5]凡领有茶引的商人,必须验引截角,方能贩卖茶叶。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2《户部.杂赋.茶课》载:乾隆十三年(1748年)议准,湖北省建始县茶引,由本县截角,给商在本地行销。甘肃省各商领引之后,前赴湖南收买茶斤,运回甘肃。由陆路者,自河南陕州验引,移送潼关秤盘截角。由水路者,自襄阳府验引截角,经过新安、白河、紫阳等州县验引。陕西省榆林府商人,贩湖广安化茶,由水路至襄阳府验截引角,由陆路入山西境至汾州府河西驿,由陕西绥德州查验茶封。该省神木同知衙门额引200道,差人赴湖广襄阳府买茶,验引截角,运回本地行销。江西省额颁茶引内,徽商领引1035道,赴饶州余干县贩往湖广行销,每于赴司兑课给引之后,知照九江关验明截角。
[6]关于各省茶税,另参《清朝通典》卷8《食货八.赋税下.杂税.茶课》。
[7]因茶税为杂税,故方志家常将其与门摊等税归为一类,如同治《当阳县志》卷4《政典志上.赋役》载:“门摊、茶税、正贡共银二十两一钱八分,除荒银十两九分,实征银十两九分。”茶税亦包括茶行的牙贴税、茶铺(茶馆)的营业额等,如光绪《续修鹤峰州志》卷5《赋役志》载,“州城埠头茶行八贴,五里坪埠头茶行八贴,南村埠头茶行二贴,刘家司埠头茶行一贴,下坪埠头茶行一贴……每贴赋银四钱五分”。再如康熙《安陆府志》卷5《赋役志.起运.摘裁》载,“茶价、祭祀、杂项银一千七百七十五两一钱一厘四毫八丝九忽一微一尘,……不在丁田、门摊、商茶税银三百一十一两六钱九分七厘六毫”;同治《公安县志》卷3《民政志上.田赋.摘裁项下》载,“茶价、杂用共额银叁百贰拾玖两肆钱玖分肆厘柒毫肆丝叁忽”。
[8]《清朝通典》卷8《食货八.赋税下.杂税.茶课》。
[9]茶课征解分坐销、行销,数额不同。以湖北为例,坐销者征税银一两;行销者征税银二钱五分,课银一钱二分五厘。参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2《户部.杂赋.茶课》。
[10]按,湖茶走私一直存在。清光绪十二年()奏准:“晋商在理藩院领票,诡称贩货运销蒙古地方,其实私贩湖茶,侵销新疆南北两路,到处洒卖,一票数年,循环转运,漫无限制,逃厘漏税,取巧营私。以后领票,注明不准贩运私茶字样,如欲办官茶,即赴甘肃领票,缴课完厘,与甘商一律办理。倘复运销私茶,查出,将货充公。”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2《户部.杂赋.茶课》
11《清朝通典》卷8《食货八.赋税下.杂税.茶课》。
12晚清《湖南财政说明书》之《入款.茶课税厘类第五.茶引税》,宣统三年(1911年)湖南清理财政局编印。
13厘金最初实为捐输之变种,源自清咸丰三年(1853年)太常寺卿雷以諴帮办江北大营时的筹饷之举。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1《户部.厘税.直省厘局》载:雷氏向扬州城周边仙女庙诸市镇米行抽厘助饷,每石米捐钱50文。翌年,厘金抽收不限米谷,举凡油、盐、茶、糖等种类物品,一律抽厘。是年,钦差大臣胜保奏请朝廷将厘金之法向全国推广,户部议覆胜保之奏,劝谕商贩抽厘助饷,章程通行各省。清咸丰五年(1855年),湖南巡抚骆秉璋、湖北巡抚胡林翼等相继在湖南长沙、湖北武昌设立厘金总局。在此过程中,捐输性质的厘捐逐步演变为商税性质(杂税)的厘税。但是,人们仍习惯于将茶厘称之为“茶捐”、“行捐钱”等,一如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湖北《酌减茶捐业行厘章程》所示。
14尽管胡林翼规定厘金不用吏胥,以杜贪污。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有地方官员假公济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1《户部.厘税.考成》载:“咸丰七年谕:湖北署汉川县知县城张祥泰,接管该县厘金局,半年之内,抽钱二万五千余串,报解甚属寥寥。张祥泰著即革职,照数追缴,按律惩办。……(十一年)又奏准,办理厘捐,不使吏胥经手,则弊端较少。现在湖南、湖北厘捐,分济本省及各省征剿之饷,无论本籍外籍,但求廉勤不苟者,延请入局,不专令候补人员及地方州县经办,以收实效。……”
15辜天佑编:《湖南乡土地理参考书》第1册,群益图书社1910年版,第37页。
16晚清《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之《岁入部.盐课税厘.茶税厘》,并参民国《湖北通志》卷50《经政志八.榷税.茶税》。
17晚清《湖南财政说明书》之《入款.茶课税厘类第五.茶引税》,宣统三年(1911年)湖南清理财政局编印。
18晚清《湖南财政说明书》之《入款.茶课税厘类第五.茶正厘并加抽》,宣统三年(1911年)湖南清理财政局编印。
19民国《湖北通志》卷50《经政志八.榷税.茶税》。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09.10.004
中图分类号:D929;K249
引用信息:
[1]杜七红.清代茶政简论[J].浙江社会科学,2009,No.158(10):81-85+127-128.DOI:10.14167/j.zjss.2009.10.004.
2009-10-15
200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