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18, 02, No.258 47-54+156-157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中青年教师发展计划访问学者专项资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判与宪法实施的程序转接研究”(15BFX079);;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项目”;; “江西省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指数研究”(批准号:JD16042)等项目的支持
邮箱(Email):
DOI: 10.14167/j.zjss.2018.02.007
发布时间: 2018-02-15
出版时间: 2018-02-15
移动端阅读
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制定主体的身份和权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重点环节的审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法院主要从依据性、一致性和抵触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标准的不清晰而造成法院裁判的"同案不同判",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尽量考虑建立体系化的审查标准。具体的完善方案可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者更理想的是在以后修法中进行补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对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结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都会有莫大裨益。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mended in 2014 stipulates that the court can legally review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upon which administrative acts are based. However, the absence of review standards poses huge problems to the courts' applic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538 Judgments,the review standards mainly consist of three parts: as to the formulating bodies of normative documents, the court mainly reviews their identity and competence; as to the formulating procedure of normative documents,the review of key parts is a pragmatic choice; as to their contents of normative documents, the court mainlyreviews their dependence, consistency and resistance. In order to avoid the phenomenon of "identical cases with different court adjudications" due to vagueness of the review standards, the future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should focus on establishing a systematic review standard. The concrete perfecting plan can b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more desirable method is to amend in future revision of laws. Regardless of the methods adop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unified standard of review will be of great benefit in enhancing the uniformity, fairness and acceptability of the results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参考文献

(1)鉴于法院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基于原告的申请,而原告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会提出其在法律上的理由,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应能反映出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整体情况。

(2)参见(2016)湘行终203号和(2016)湘行终200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4)参见(2015)厦行终字第80号。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7期。

(6)参见(2015)杭上行初字第99号和(2015)北行初字第148号。

(7)参见(2015)城行初字第17号。

(8)胡锦光:《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4页。类似的观点还可见徐肖东:《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认知及其实现机制——以陈爱华案与华源公司案为主的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9)参见(2016)鄂10行终66号。

(10)(2016)京03行初19号。相似的案例还有“蔡迅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案”[(2016)京行终3905号]。

(11)参见(2016)浙0109行初10号。

(12)参见(2016)浙0604行初19号。

(13)参见(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381号。

(14)参见程琥:《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以及郭百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15)杨士林:《试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限度》,《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16)王红卫、廖希飞:《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17)徐肖东:《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认知及其实现机制——以陈爱华案与华源公司案为主的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18)陈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实务问题探析》,《山东审判》2015年第4期。

(19)参见(2016)粤0308行初730号。

(20)参见(2016)鲁06行终443号。

(21)参见(2016)浙0681行初67号。

(22)参见(2015)盱行初字第00035号。

(23)我国很多地方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之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如《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等,都有这方面的内容。

(24)参见李桂如、孔献之:《七旬律师被判可以执业,律师法赢了司法部文件》,http://news.sohu.com/53/52/news209745253.shtml,2017年8月10日访问。

(25)所谓“专断恣意标准”,在美国着重的是对程序方面的审查,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命令制定时是否存在专断恣意的情形。有关美国“专断恣意标准”方面的介绍,可参见孙首灿:《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26)参见刘家海:《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的重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司法适用为视角》,《法治论丛》2010年第6期。

(27)在杨士林教授看来,司法不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是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法院不掌握技术、资源,不掌握信息,不了解行政经验,无法审查合理性问题。参见杨士林:《试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限度》,《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28)参见杨士林:《试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限度》,《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29)参见(2016)京02行终911号。

(30)参见(2016)京行申430号。

(31)参见胡建淼:《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32)参见(2016)浙8601行初63号。

(33)参见(2016)川1181行初102号。

(34)参见(2015)东行初字第1045号。

(35)参见(2016)宁0422行初29号。

(36)参见(2015)望行初字第00136号。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8.02.007

中图分类号:D925.3

引用信息:

[1]陈运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8,No.258(02):47-54+156-157.DOI:10.14167/j.zjss.2018.02.007.

基金信息: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中青年教师发展计划访问学者专项资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判与宪法实施的程序转接研究”(15BFX079);;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项目”;; “江西省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指数研究”(批准号:JD16042)等项目的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2-15

出版时间:

2018-02-15

检 索 高级检索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