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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和实务界的通常观点认为,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是在将行政允诺认定为单方行政行为,并且在允诺本身和兑现允诺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履责之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公报案例上的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法院打破了行政允诺基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二分法审查框架,将行政允诺直接认定为行政协议,进而适用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则展开审查,法院由此形成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分法审查模式。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具有共通性,以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审查行政允诺有其适用逻辑。法院以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履行义务之诉的框架审查行政允诺更具妥当性,能够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衡平行政允诺双方的法律地位,实现行政允诺的公共服务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该审查框架之下,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理论不会成为法院认定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成立的阻碍;在履行允诺义务判决中,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依据是否存在裁量空间以及裁量空间的大小而作出。
Abstract:The common point of view in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is that the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 is an action of performance of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the recog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 as unilateral 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separation of promise itself and fulfillment of promise. Cui Longshu v. Feng County People's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promise case published in the communiqu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2017, the court broke the dichotomy review framework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 based on the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act, identified the administrative promise as an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directly, and then applied the relevant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to review. Thus,the court formed a model of one part law review based on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Administrative promise has something in common with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so it has its applicable logic to examine its contractual nature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It is more appropriate for the court to examine the administrative promise by the wa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the action of performing obligations, which can better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pposite party, balance the legal status of both parties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 and achieve the public service or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bjectives of administrative promise. Under this review path, the theory of the first judgment right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does not become an obstacle for the court to determin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mise; in the judgment of performance of promise obligation,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court judgment depends on whether there is discretion space and the size of the discretion space.
(1)分歧仅在于行政允诺何时具有处理性,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还是包括不特定相对人,是仅基于行政职权还是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见章剑生:《行政允诺的认定及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袁文峰:《论行政承诺型式化》,《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8期;贾媛媛:《行政承诺法源论:证成与适用》,《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等。
(2)[徳]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6页;[徳]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3、146~147页。
(3)[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页。
(4)(5)《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111~112页。
(6)通过北大法宝检索案例,输入关键词“行政允诺”,检索到1333件案例,进一步将案例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共检索到36件案例。第二次输入关键词“行政承诺”,检索到691件案例,同样将其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共18件。通过阅读筛选以上案例,共有13件相关案例,其中不包括上文已经集中讨论过的黄银友、崔龙书等案。检索时间:2020年8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字第2553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字第205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字第4066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字第4067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1062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监字第00683-1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字第1641号行政裁定书(分别简称案例1-7)。
(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字第2553号行政裁定书。
(9)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字第205号行政判决书。
(10)四则案例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字第1589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3049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字第612号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字第8477号行政裁定书(分别简称为案例8-11)。
1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字第1589号行政裁定书。
1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3049号行政裁定书。
1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8488号行政裁定书。
1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
15 29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
16 18参见颜冬铌:《行政允诺的审查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17参见章剑生:《行政允诺的认定及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
19 21参见赵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法学家》2015年第3期。
20参见徐键:《论行政协助的协议化---跨区域行政执法的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22参见鲁鹏宇:《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当代法学》2009年第5期。
23参见[徳]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24参见陈越峰:《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25参见郑春燕:《大陆行政合同的审查现状与困境》,《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26参见[日]小早川光郎:《契约和行政行为》,载《基本法学4》,1983年,第126页以下;转引自[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27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50、143页。
28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
30“组织法依据说”是指只要有组织法上依据,就不能否定行政允诺的效力;“不抵触说”是指只要不违反政策、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参见章剑生:《行政允诺的认定及裁判方式---黄银友等诉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镇政府行政允诺案评析》,《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
31 32参见[徳]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2~443、283页。
33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78页。
34[日]雄川一郎:『行政争訴の理論』,有斐閣1986年,第142頁以下;转引自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35参见杨建顺:《行政诉讼的类型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6[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66页。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22.05.003
中图分类号:D922.1
引用信息:
[1]张怡静.行政允诺裁判思路的体系整合[J].浙江社会科学,2022,No.309(05):58-65+93+156-157.DOI:10.14167/j.zjss.2022.05.003.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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