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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区分责任竞合与规范竞合、请求权竞合等概念 ,然后分析了各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责任竞合的处理 ,最后则简要分析了我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对于责任竞合的研究。
Abstract:①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 ,三民书局1996年版 ,第6页。
②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255页。
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748页。
④刘士国 :《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7页。
⑤王利明 :《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8页。
⑥⑨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371页。
⑦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82页。
⑧同上 ,第280页。持相同观点的还有 :民事责任竞合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民事责任聚合和狭义的民事责任竞合。见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二 )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这种广义的民事责任竞合与上面所说的规范竞合没有区别。
佟柔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70页。
王利明先生在其著作《违约责任论》和《合同法新论·总论》中 ,对法国学者黑尔维希 (Hellwing)的名言 :“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进行了质疑 ,认为“现实生活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现象 ,使上述原则不断遭到挑战。”(第279页 )其实 ,责任竞合并未违背上述原则 ,因为 ,如果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 ,这种行为符合了多个法律构成要件 ,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由此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这样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仍有相应的请求权 ,所以 ,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并不违背“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原则。
史尚宽 :《债法总论》 ,第219页。
F·H·劳森等 :《法国法导论》 ,牛津大学1967年版 ,第201页。转引自崔建远 :《合同责任研究》 ,第162页。
《法国民事判例集》1922年1月2日判例 ,转引自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 ,第295页。
参见1972年度台上字第200号判决。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二 )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第410页。
《英国最高法院判例集》第8辑第1003、1018页。转引自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一 )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第411页。
崔建远 :《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241页。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法·多重责任》,第25页。
张广兴 :《债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04页。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1999.06.014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边继明.民事责任竞合的几个理论问题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1999(06).DOI:10.14167/j.zjss.1999.06.014.
1999-11-05
199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