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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 No.280 4-11+155
AI法律、法律AI及“第三道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研究”(18VSJ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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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67/j.zjss.2019.12.001
摘要:

近年来,我国关于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颇丰,并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AI法律进路旨在把AI纳入法律规制框架之内,而法律AI进路则力图把法律转化为智能系统,这就决定了二者不同的方向与立场、领域与路径,也带来了不同的问题与前景。深入分析表明,我们需要从浪漫理想回归现实主义,开辟汇合二者、扬长避短的"第三道路",增强法学与技术的对话合作,促进法律与人工智能的双向融合,从而有效推进法律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深入研究。

Abstract:

There are so many research fruits about law and AI these years and they present two research approaches. Approach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w aims at bringing AI into legal regulation structure, while artificial intelligentization approach of law intents to transfer law into intelligent system. They have different directions and standpoints, and bring different problems and futures. Deeper analysis shows we need return realism from romantic ideal and open up a third way to join these two approaches and make good use of their advantages and bypass their disadvantages. In the third way, we strengthen the convers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law and technology, and improve two-way fusion of law and AI, so as to effectively advance deep research of law and AI field.

参考文献

(1)一般认为,1970年11月布鲁斯·布坎南和托马斯·希德里克发表《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是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开端。1987年,在美国波士顿的东北大学,召开了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其研究逐渐国际化。

(2)杨安卓博士认为,本文这种划分与郑戈教授的“法律的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的法律”似可对照,但郑教授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属于纯法学,而本文中的AI法律大致接近“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在英语中,AI&law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术语和杂志名,它几乎相当于ICAIL的会刊,其风格是非常逻辑符号主义的,它更像是法律AI而不是AI法律。不过在笔者看来,本文中AI法律的指向是规制AI及其应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与英文AI&law注重二者交融与转化的指向就明显不同了,因此,本文的“AI法律”就翻译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w”,而不是“AI&law”。

(3)如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法制日报》2018年1月3日第10版;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等。

(4)余成峰:《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鲁楠:《科技革命、法哲学与后人类境况》,《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等。

(5)熊明辉:《法律人工智能的前世今生》,《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0月10日。

(6)(14)(20)(24)(27)邓矜婷、张建悦:《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2019年第4期。

(7)曹建峰:《法律人工智能十大趋势》,https://www.tisi.org/4942_58,2019年7月16日访问。

(8)徐恪等:《算法统治世界---智能经济的隐形秩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前言,第9页。

(9)(15)(21)[美]卢克·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等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14、145、220页。

(10)(13)(16)(31)陈尔彦:《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经济参考报》2017年12月12日。

(11)网易:《“人工智能+法律”机遇与挑战并存》,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E2739E0C0519AOG8.html,2019年8月1日访问。

(12)[美]托马斯·科尔曼、查尔斯·雷瑟尔森等:《算法导论》,殷建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17)(26)陈景辉:《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18)栗峥教授在“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前沿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2019.4.13,长沙)上的发言。

(19)(28)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2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23)(30)(32)黎娟:《论证:法律人工智能的起点---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协会主席巴特·维赫雅专访》,《法制日报》2019年6月13日。

(25)周以真教授认为,计算思维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进行问题求解、系统设计以及人类行为理解等涵盖计算机科学之广度的一系列思维活动。参见苏澈:《记女科学家周以真:倡导计算思维闻名于世》,《中国科学报》2013年5月31日,第7版。

(29)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基本信息:

DOI:10.14167/j.zjss.2019.12.001

中图分类号:D922.17

引用信息:

[1]马长山.AI法律、法律AI及“第三道路”[J].浙江社会科学,2019,No.280(12):4-11+155.DOI:10.14167/j.zjss.2019.12.001.

基金信息: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研究”(18VSJ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发布时间:

2019-12-15

出版时间: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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