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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03,
知识产权上民法理论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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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研究中存在的轻视民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特意选取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难点和热点问题,如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地位等,用民法理论作一简单分析,抛砖引玉,意图引起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理论研究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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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序”部分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是一条原则性的共识,各成员只有在承认这一条的基础上,才有协调的可能。③这是T.S.库恩的范式理论,具体可参见《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④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⑤参见其《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JheringJb.41(1861).S.If.)⑥民法通则第137条前段: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⑦“武松打虎”案即存在这种问题,详情参见刘春田:《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载《法学前沿》第1辑。⑧具体理由参见李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41页。⑨具体参见程永顺著:《专利诉讼》,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修订版,第137页。⑩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何种权利,各国立法并不一致。瑞士债务法规定为债权(瑞士债务法第127条)。日本民法规定为债权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权(日本民法第167条)。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以请求权为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135条),但从最高法院的意见来看,并非全部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规定:撤销、变更民事行为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具体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287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242页。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参见《知识产权研究》(第三辑),中国方正出版社。参见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41页。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页。参见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72页、73页。参见(日)吉藤幸朔《专利法概论》,1990年6月版,第462页。参见孟庆法、冯义高编著:《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4

引用信息:

[1]姚欢庆.知识产权上民法理论之运用[J].浙江社会科学,1999(03).

发布时间:

1999-05-05

出版时间:

199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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